深交所創業板改革|退市規則ABC(一)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為您介紹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規則相關要求,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創業板公司風險警示標識包括哪些?
創業板公司風險警示分為提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提示存在其他異常風險和狀況的其他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小貼士:關于其他風險警示的規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實施。
2.可能引發創業板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可能引發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情形主要有四大類,分別是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和規范類強制退市,具體標準在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有詳細規定,投資者可登陸交易所官方網站查閱規則,了解具體退市規定。
3.創業板強制退市流程及交易安排是如何規定的?
創業板退市流程已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對于觸及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指標的公司先予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而后終止上市并進入退市整理期,觸及交易類指標的公司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也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
對于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并在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時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并加強風險警示。
4.創業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十五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復牌。
5.創業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內,如何進行公告?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終止日等事項。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前十個交易日內,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后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6.創業板公司強制退市后,投資者是否還能轉讓股票?
創業板上市公司應當在深交所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深交所認可的其他轉讓場所掛牌轉讓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掛牌轉讓。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繼續為您介紹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嗎?主要流程是什么?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決定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設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并被注銷;
(5)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6)上市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7)上市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8)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依據規定向深交所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深交所將在受理申請后進行審議,并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申請的決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深交所關于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后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在公司公告股票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2.創業板上市公司主動終止上市的,如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創業板上市公司申請主動終止上市的,應披露主動終止上市預案并說明公司終止上市原因、終止上市方式、終止上市后經營發展計劃、并購重組安排、股份轉讓安排、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以及公司董事會關于主動終止上市對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影響分析等相關內容。
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上市公司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
主動終止上市、且法人主體資格將存續的公司,公司及相關各方應當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轉讓或交易、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作出具體安排,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